湘桥区托育机构登记及备案程序

2023-01-31 17:25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25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托育机构在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后,到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

  一、机构分类

  婴幼儿托育机构分为事业单位性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三类。

  二、注册登记

  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区)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2、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非盈利性托育机构)(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托育机构,依法向县(区)级以上民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内注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

  3、举办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机构的,依法向县(区)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托育机构备案提交资料准备

  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自我评估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附件2: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25号)

  附件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潮州市湘桥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