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02号)

2024-02-08 15:37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被处理单位:广东立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住址:普宁市广汕公路云落段西北侧南方梅园生态村21幢(服务用房)4层4012号(自主申报)

  用工地址:广东省潮州卫生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304226826E

  法定代表人:柳忠德             联系电话:156****9089

  案由: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在普宁市广汕公路云落段西北侧南方梅园生态村21幢(服务用房)4层4012号(自主申报)经营期间,拖欠陈晓婷、刘炎娇自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22日在广东省潮州卫生学校工作期间的工资合计人民币8800元。(详见附表)。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0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陈晓婷、刘炎娇等2名员工自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工资合计人民币88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8日



  附:广东立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银行账号

工资数额(元)

1

陈晓婷

445202********3086

622700********4500

4400

2

刘炎娇

445221********1623

622700********4500

4400

总计

8800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广东立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普宁市广汕公路云落段西北侧南方梅园生态村21幢(服务用房)4层4012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304226826E;法定代表人:柳忠德;联系电话:156****9089)欠薪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02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广东立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15日内支付陈晓婷、刘炎娇等2名员工自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在广东省潮州卫生学校工作期间的工资合计人民币88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