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2021-02-15 23:06  稿件作者:潮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量:- 【浏览字体:

转自:潮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一、制定背景、依据、目的和意义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交通状况形势严峻,特别是市城区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大量机动车占用道路停放,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能力,致使道路交通更为拥堵,我市城区“停车难”的问题已经影响到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同时,结合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和停车信息化推进工作的背景,市城区逐步建立起道路有偿停车体系,实现车位查询、车位预定、停车导航、在线支付等功能,有效解决停车场由于车流量大造成的停车难、难停车、车难停等问题。

  经过前期的调研发现,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借助智慧停车系统,利用价格杠杆引导车主“短停快走”,能有效解决困扰多年以来部分公共资源被长期占用的问题,科学有序对市城区机动车辆实施管理,营造良好有序的交通出行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但同时,借助智慧停车系统实现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也面临着如何科学规划设置、合理收费、高效管理等问题。因此,为加强市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有效利用我市城区的道路公共停车资源,保障智慧停车体系良性运作,合理引导交通需求,规范道路停车秩序,改善我市道路的通行能力和通行环境,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并解决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非常必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4.《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办法》以加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泊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我市城市交通环境为目的,通过建立一个科学、完善、公平、透明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制度,

  以解决城市停车设施供需矛盾为突破口,科学引导交通需求,合理配置停车资源,构建有序停车环境,盘活既有存量,确保供应增量,创新停车信息化应用,加快推进建立开放共享的停车格局,切实改善城市出行环境,提升市民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办法》主要解读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城区范围内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以及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名词解释

  道路停车设施: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附属的停车标志标线、停车管理设备等设施。

  机动车: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以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三)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职责 

  《办法》第四条规定明确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是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负责组织制订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二是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

  《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

  (四)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

  1、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市城区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停车需求,编制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城市建设需要、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适时调整道路停车设施,调整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2、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情形:《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是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二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除的其他情形。

  3、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情形:《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一是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二是因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三是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道路,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四是依法需要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其他情形。另外,该条款也规定依据以上情形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道路停车泊位及设施禁止行为:《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变更、损毁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不得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五)道路停车泊位收费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道路停车泊位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负责道路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缴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应当制定缴费系统操作指引,明确道路临时停车缴费方式、缴费流程、缴费时限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停车泊位使用费的缴费方式及流程,以及跨时段的计费模式。

  (六)《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是擅自设置、占用、变更、损毁、撤除道路停车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道路停车设施造成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未按照道路停车标志、标线指示停放机动车,或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未按照交通顺行方向停放机动车,或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且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记录的违法违规停车信息资料,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三是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的提示补缴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经告知和催缴后仍未补缴,拖欠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可以依法予以追缴。在使用人足额补缴费用前,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车泊位。

  三、本解读材料与《办法》同步在潮州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潮州市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pdf


潮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