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湘桥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印发《湘桥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湘桥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湘桥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潮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区人民政府对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区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区属行政执法主体”),以及区属行政执法主体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评价和奖惩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区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区属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区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区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区属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区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法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编办等部门组成,作为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评议考核工作可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本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对区属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依法细化和量化本部门行政执法的裁量标准及公开情况;
(十二)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情况;
(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年初组织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区属行政执法主体应于每年年初组织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上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15日前上报区人民政府。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制订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由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与考核对象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共享考核资源,避免重复考核影响正常执法活动。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制度建立的文件、资料;
(三)查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执行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评查行政执法案卷;
(五)召开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发放行政执法评议卡,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及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六)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及有关监督机关了解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变更、撤销等情形的案件数量以及有关情况。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区人民政府评价区属行政执法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区属行政执法主体,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于被评为不合格区属行政执法主体,由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按规定程序追究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三条 评议考核机构应当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对象。区属行政执法主体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复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依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湘桥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务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区人民政府在评议考核工作日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湘桥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法制 执法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区纪委,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