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湘桥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2012-12-26 00:00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印发《湘桥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有效期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湘桥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湘桥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潮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除可预见必须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安排部署有时限要求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工作时限。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1年,制定部门、原起草部门或者执行部门认为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施行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后,结合评估情况提请重新修订。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应包括文件制定质量、实施以来的社会效果及其影响因素、存在问题等方面,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修订或者废止。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新修订: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需要,有扩充、删减或者变更内容必要的;

(二)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废止,有配合修订必要的;

(三)管理职能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止:

(一)文件的内容已被法律、法规、规章取代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废止,使该规范性文件失去合法性的;

(三)根据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的实际,规范的对象、管理的措施发生变化,原文件已无存在必要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形。

第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原起草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指导。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制定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

第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之后,原起草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应当将评估、清理情况和处理建议向区政府提交报告,经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报区政府决定后公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制定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应当就评估、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向区政府法制部门提交报告,由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统一公布。

第十一条 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根据《湘桥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执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需重新修订的,原起草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根据《湘桥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需重新修订的,制定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根据《湘桥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发布前将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

第十二条 因原起草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为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修订,致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停止执行影响工作的,或者未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致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怠于履行审查职责,未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致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停止执行而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或者区政府法制部门怠于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查职责,导致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11日起施行。除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提前修订或者废止外,本规定有效期至201711日。

本规定施行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适用本规定。但至本规定生效之日止已施行满4年以上,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已施行满1年以上的,剩余有效期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统一为1年。在剩余有效期内,原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报请区政府进行修订或者延长有效期。未评估修订或者延长有效期的,自剩余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法制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法制   规范性文件   规定   通知

抄送:区纪委,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2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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