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湘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12-26 00:00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印发《湘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湘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湘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潮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众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评估等环节并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纳并及时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公众发表意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第六条 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评估等环节提出的意见应当予以公开,但下列意见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

(三)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要求行政机关不对外公开的;

(四)行政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宜公开的。

第七条 区法制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评估等环节的公众参与工作。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环节的公众参与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众参与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公众参与

第八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草案多元化起草机制。区法制局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将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研究起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区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的背景资料、制定目的和依据、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说明规范性文件出台对相关人员或者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征求意见稿的全文或者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

(四)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五)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邮寄地址)。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公布:

(一)通过湘桥区人民政府信息网和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门户网站发布;

(二)在《潮州日报》发布公告全文或者指引;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征求意见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湘桥区人民政府信息网及其起草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影响的范围、程度等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座谈会是指起草部门就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召开由公众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听取意见的会议。

起草部门应当在召开座谈会的5个工作日前,将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通知公众代表、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法制局,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法制局应当派员参加。

起草部门应当在座谈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座谈会会议记录,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材料一并送审。

第十三条 听证会是指起草部门组织公众代表、社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就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者公众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通过申辩、质证等方式听取意见的程序。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和报名办法;同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法制局,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法制局应当派员参加。

(二)起草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区、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从听证会报名者中合理选择听证代表;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社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在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会笔录在起草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作为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材料一并送审。

第十四条 论证会是指起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中存在争议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论证的会议。

起草部门应当在论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论证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经参加论证会人员签名确认,作为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材料一并送审。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形成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说明。

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众参与形式;

(二)公众意见的概述;

(三)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起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公众意见,论证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在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附具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座谈会会议记录、听证会笔录、论证会结果的书面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区法制局应当在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同时,审查部门报送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起草部门未按本办法组织公众参与或者说明内容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区法制局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并要求其组织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区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完毕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公众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意见的,仍可以书面形式向区法制局提出。

第十九条 区法制局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过程中,认为需进一步就争议问题进行研究,或者认为需要对起草部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协调起草部门与提出意见的公众进一步沟通。

第二十条 区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后,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之前,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需进一步听取公众意见的,可以通过湘桥区人民政府信息网征求公众意见。

审查过程中需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和专家意见的,有关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区法制局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公众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稿、审核意见和公众参与情况说明,按规定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公众参与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通过湘桥区人民政府信息网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和区法制局应按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和区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的,应当通过湘桥区人民政府信息网及其起草部门门户网站征求公众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和区法制局应当在收到公众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湘桥区人民政府信息网及其起草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公众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和区法制局应当通过湘桥区人民政府信息网及其起草部门门户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作为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主题词:法制   规范性文件   办法   通知

抄送:区纪委,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2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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