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湘桥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0-06-01 00:00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印发《潮州市湘桥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潮州市湘桥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一日
潮州市湘桥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潮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我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设立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区科技局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次,结合区实施“7个100万元”奖励办法,当年或次年组织评审奖励。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过1年以上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
术成果转化,并经过实践形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等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有较大创新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新技术,保障工程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以上的;
  (四)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
  (五)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报告和著作等;前款第(三)项的奖励只授予组织,为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个人,由获奖组织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参选项目完成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项目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必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统一填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及推荐程序:
  (一)区直所属单位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街道、镇所属单位向区科技局申报;
  (三)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向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区直各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及建议授奖等级后,推荐给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召开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评审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方可开会。评审各项目的奖励等级,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拟奖项
目应当由实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区级主要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在15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区“100万元奖励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引导奖励机制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原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湘桥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潮湘府[2001]1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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