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湘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9-12-17 00:00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印发《潮州市湘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潮州市湘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劳保局反映。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潮州市湘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及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按本办法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 新农保以区为统筹核算单位,区人民政府保证新农保基金的筹集和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收益和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将新农保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
工作计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农保政策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建立个人账户、保存缴费记录、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待遇支付、领取待遇人员的记录和资格验证及个人账户的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新农保基金专户管理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新农保所需的户籍信息及生存信息。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农村重度残疾人身份的确认和申报及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相关街道、镇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的宣传动员工作,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做好参保人的核实、申报登记、人员分录和相关业务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新农保工作。
  第六条开展新农保工作所需各项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管理费用,确保新农保工作规范开展。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二)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最长不超过15年。
  (三)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本村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四)养老保险费和基础养老金的财政补贴办法。
  1、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各负担10元。
  2、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补助50%,省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补助25%,市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补助12.5%,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补助12.5%。
  3、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按缴费最低标准每年100元缴纳养老保险费,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五)鼓励各类企业、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新农保基金。
  第八条 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按年缴纳,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手续,并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的参保手续由所在行政村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办理申报登记,养老保险费由所在行政村按年度一次性代收代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应收台帐信息按时征收养老保险费,并将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划入财政专户。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由所在行政村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或待遇终止手续。
  第九条区财政应承担的新农保补助资金,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财政对参保人的补助资金应根据当年参保缴费人数按规定标准按时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新农保启动时,区财政应向基金支出户预先划入周转金,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条 新农保以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参保人出境出国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金转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在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之前,我区新农保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1、 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具体折算办法由省另行制订。
  2、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与农村现行各种养老保障办法的衔接。
  按照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政策相对统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逐步将原来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等其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本办法计发待遇,原有的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继续享受。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 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八条 参保人到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条件时,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证》,并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十九条 养老金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委托邮政储蓄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农民收入增长等因素,建立新农保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全部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从中提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在未实行市级统筹前,养老保险费统一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征收。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在邮政储蓄银行开设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邮政储蓄银行分别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
  第二十四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前,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严格按照社保基金的监督要求,切实做好新农保基金的监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法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工作人员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新农保基金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因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时,参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社会保险农村 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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