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湘桥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9-05-26 00:00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印发《潮州市湘桥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带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潮州市湘桥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潮州市湘桥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解除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被依法征用土地后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且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辖区内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年满16周岁、未满35周岁尚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年满35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达到60周岁(男、女)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畴,按月发放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老年生活津贴”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以后是否调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老年生活津贴”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承担解决。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区级统筹,以村委会作为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应给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参保人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及缴费手续。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准并公示7天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个人帐户完全积累的模式,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部分和政府补助部分全部存入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及其收益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来源:
  (一)村集体补助及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
  (二)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养老保障基金收益及其他收入。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由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各级财政补助三部分组成。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月30元、50元、70元、90元、110元、1306个不同档次,由村集体经济和参保人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协商确定。缴费方式可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度,由村代扣代缴。同一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缴费标准。村集体补助部份,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偿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收入中抵缴,也可用其他合法收入缴纳。
  各级财政按比例定额补助参保人每人每月30元(中途停止缴费,补助也同时停止)。各级财政补助部分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解决,土地出让金收入不足支付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各级财政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 参保人以公民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终身的社会保障号,区社会保险部门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障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用于本人养老,除参保人死亡出境定居或户籍迁出本区外,均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二条 个人帐户从各级财政的养老保障补助和个人缴费全部到帐之日起计息,利息参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利率计算。
  第十三条 区地税部门根据应收台帐信息按时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并将征收的养老保障费按时足额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地方统筹准备金制度。地方统筹准备金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当年度征收总额的比例确定,由3% 区财政负责,并于年度终了次月划入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支出和承担参保人的长寿风险。地方统筹准备金不足以支付时,由区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参保人,经区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老。
  (一)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满15年)的。
  第十六条 养老保障待遇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80,按月发放养老金。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应于每年12月底前,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区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次年1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或老年津贴。经证实生存者,予以补发。
  第十七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也可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也可以由个人选择不再继续缴费,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80,按月发放养老金,直至个人帐户发完为止。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趸缴的资金,其缴费资金和月缴费数额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但在全部缴费期间的不同时段,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以下简称“两种养老保险”),应区别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两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由“两种养老保险”分别按规定发放养老金;只符合一种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该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金,另一种则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本金及利息,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享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选择保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账户,继续缴费达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或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只按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80,按月发放养老金,直至个人账户发完为止。
  第十九条 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其个人帐户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本区或出境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全部退还给本人。
  (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地方统筹准备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根据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地方统筹准备金结余情况,对参保人的养老金、老年生活津贴和缴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所需费用,由区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国家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领取老年生活津贴的被征地农民,由村委会负责申报,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后在本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天),7 再报区社会保险部门确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实施范围的,除个人缴费部分退还个人外,由各级财政补助给参保人个人的养老保障费全部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地方统筹准备金财政专户,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或领取养老金以及享受老年生活津贴人员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20日前向区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增减变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贪污、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或其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障待遇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缴费年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从200921日起施行。
 
  主题词:劳保 农民 办法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5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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