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的通告

2008-01-29 00:00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无牌无证、已达报废期限和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予以取缔。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牌无证,已达报废期限和非法改装、改型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严禁买卖走私或来历不明的机动车辆。
  任何单位或个人购买车辆,须持合法凭证,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未经登记上牌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二、凡按规定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车主或车辆使用人应当及时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并由法定回收机构回收,不得擅自赠送或买卖。  

  三、未取得许可证书的车辆维修、组装企业不得从事车辆改装业务。  

  四、严禁以货代客、客货混载的车辆上路行驶。对以货代客、客货混载的,依法留置车辆,强制卸客转运,所需费用由车主或车辆使用人负责,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五、公安、交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强车辆管理。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据上级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000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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