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
为切实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确保全市消防安全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各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作如下告知,请各单位、场所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确保员工“一懂三会”。单位所有员工必须做到消防安全“一懂三会”:懂得本场所用火、用油、用气火灾危险性;会报警(发生火灾后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会灭火(发生火灾后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懂得逃生技巧,发生火灾后迅速逃离现场)。
三、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设施,并保持完整好用。按要求无需设置消防系统的小单位、小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并安装简易噴淋、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四、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外墙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防盜网(确需设置的应开设易从内部开启的不小于1米 × 0.8米的逃生口)。严禁使用夹心泡沫彩钢板搭建建筑物。
五、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定期组织对电气、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全面检查。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严禁违规进行电焊、 气焊操作,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 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在场所内部违规停放电动车或充电。电线要穿阻燃管保护,电气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六、严禁违规住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不得违规住人。因客观原因,小档口内设置住宿场所的,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实体墙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 。
七、发现火灾要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组织人员有效处置,迅速逃离火场,切勿盲目跳楼或返回救人、取物。
八、要自觉接受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和镇(街道)、村(居) 委会的检查,要及时改正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单位名称: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