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聪:
本单位于2025年2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规定的各种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卫健(医)罚字〔2024〕2号),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卫健(医)罚字〔2024〕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卫健(医)罚字〔2024〕2号)
联系人:陈奕豪、张涌
联系电话:0768-3939503
单位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泰安路凤新街道办事处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凤新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10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卫健(医)罚字【2024】2号)
(自然人)姓名:何聪
身份证号码:445102199504******
住址:湘桥区金山街道中山路居委会中山路****
本单位于2024年11月30日对你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4年在凤新街道新东园南路与兴旺路交叉处“雅康牙科”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且非医师行医,该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执法现场视听资料、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12月27日向你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将告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因你提供的手机号已注销,在身份证住址也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本单位于2025年1月16日通过湘桥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式公告栏将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对此,于公告期届满后且陈诉、申辩期届满后,你仍未作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我单位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90000元。(玖万圆整)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整)
【罚没两项合计人民币91000元(玖万壹仟圆整)】
3. 没收非法财物:牙模具1只,自用药品1瓶,镊子1支。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凤新街道办事处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