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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102576483922W/2024-00065 分类:
发布机构: 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5-17
名称: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政策选编(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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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政策选编(一)

发布日期:2024-05-17  浏览次数:-

  一、 就业补贴

  (一)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类别: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吸纳退役军人申请表;吸纳退役军人花名册;单位营业执照;单位银行账户;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咨询电话:

  湘桥区人社局:0768-2207479

  湘桥区就业办:0768-2101242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类别: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申请表;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花名册;单位营业执照;单位银行账户;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咨询电话:

  湘桥区人社局:0768-2207479

  湘桥区就业办:0768-2101242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类别: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动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期限: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应提交材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创业带动就业花名册;单位营业执照;单位银行账户;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基本身份类证明;招用员工劳动合同。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保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咨询电话:

  湘桥区人社局:0768-2207479

  湘桥区就业办:0768-2101242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类别: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应提交材料: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社保补贴花名册;单位营业执照;单位银行账户;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咨询电话:

  湘桥区人社局:0768-2207479

  湘桥区就业办:0768-2101242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类别: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花名册;单位营业执照;单位银行账户;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改为核验就业登记信息,下同)。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咨询电话:

  湘桥区人社局:0768-2207479

  湘桥区就业办:0768-2101242


  )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类别:家政服务企业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3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应提交材料: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花名册;单位营业执照;单位银行账户;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咨询电话:

  湘桥区人社局:0768-2207479

  湘桥区就业办:0768-2101242


  )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类别:家政服务企业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以上(粤东西北地区为20人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应提交材料: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申请表;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花名册;单位营业执照;单位银行账户;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每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咨询电话:

  湘桥区人社局:0768-2207479

  湘桥区就业办:0768-2101242


  )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类别:家政服务企业补贴

  补贴条件:

  1、相关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2、相关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

  3、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申请表;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花名册;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单位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的合同、发票(如单位购买综合险,需提交综合险包含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和详细费用清单)。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每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对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咨询电话:

  湘桥区人社局:0768-2207479

  湘桥区就业办:0768-210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