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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湘桥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1023233012386/2023-00054 分类:
发布机构: 湘桥区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9-22
名称: “以案释法”——非法取水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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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取水案

发布日期:2023-09-22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7日上午,潮州市湘桥区水务局依法对辖区内非法取水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下津村的某瓷泥厂刘某存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用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情况,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之规定。

        潮州市湘桥区水务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等法定环节,确定刘某非法取水行为,由于刘某取水位置属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区域,取用地下水属不可补办取水许可手续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的”之规定。

        2023年7月17日,潮州市湘桥区水务局向刘某作出罚款贰万圆整(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刘某,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刘某在收到《湘桥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无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依法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履行罚款义务。

        二、以案释法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一切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潮州市湘桥区水务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仅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及时阻止水资源的流失,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三、典型意义

        取水许可是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协调和平衡水资源的供求关系,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的可靠保证。私自随意打井取水除了会导致地下水减少,还引起地下压力降低,造成区域地下水位下降,从而产生地面沉降、地表裂缝等环境地质问题,对城市设施具有不可逆转的破坏作用,同时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在此特别提醒:需要在湘桥区辖区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取水前先到潮州市湘桥区水务局咨询及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否则你的违法行为将会面临高额罚款,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