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上贷款遇到“利率刺客”,法院这样判!
案情概况
去年年初,从事家装生意的陈某正苦于资金周转不灵时,收到了某银行推送的信用贷款短信。急需周转资金的陈某赶紧下载某银行手机APP,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进行人脸识别后,某银行向其推送了一份《产品服务协议》。“贷款申请”通过后,陈某又另行逐笔与某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载明年利率为12.24%。虽然12.24%明显高于推送信息中7.56%的年利率,但为了周转资金,陈某在手机上点击了“申请提款”。
收到贷款后,某银行手机APP生成的借款凭证及后续推送“贷款发放成功”的短信内容均提示“放款利率12.24%/年”陈某数次提取贷款后,生意并无起色,勉强还款几期后便无力偿还,遂被某银行诉至法院。收到起诉状后,陈某有些错愕,纳闷为什么罚息金额这么高。他翻出合同文本细看,才发现原来按照《产品服务协议》《贷款合同》的约定,某银行虽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计收利息,但罚息、复利却按照所谓“基础利率15.39%/年”上浮50%,即“23.085%/年”计收。这就意味着陈某不逾期,只需按照放款利率支付利息,一旦逾期,构成违约,就要支付近乎放款利率双倍的罚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陈某所称格式条款,因相关条款系借款合同主要内容,陈某对此应予关注。法院最终支持了银行的诉请,要求陈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产品服务协议》约定标准计算。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陈某表示,其通过手机APP自行申领案涉贷款产品,在签订《产品服务协议》时,因其手机显示的字体小,没有看到罚息、复利所涉条款。合同中只有一处格式条款约定了罚息及复利,对此银行既没有书面提示,也从来没有客服人员口头提示或说明。故陈某主张应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上浮50%,即“18.36%/年”计算罚息、复利。对此,某银行不予认可。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产品服务协议》所涉基础利率、放款利率及罚息利率的条款,由银行预先拟定且可重复使用金融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与其协商当属格式条款。本案中,无论从数据电文方式的缔约过程、合同体例标注以及银行的告知内容看,银行均未以合理方式就逾期罚息利率上浮标准向陈某进行提示和说明,而陈某主张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上浮50%即“18.36%/年”计收罚息、复利,符合一般金融消费者的通常理解应予支持。
5月31日,南京中院二审改判陈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8.36%计算。二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提醒
作为金融消费者,应通过正规平台借款尤其在自行操作线上申请贷款时,要仔细审查关键要素,包括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条款、所有息费标准等,如有疑问,应要求贷款机构线下指引、解说合同内容,如发现不合理条款,应及时向贷款机构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义务对金融消费者的咨询和疑问作出全面、真实的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