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政策选编(二)

2025-07-15 14:47  来源:本网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一)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

  类别: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参保地均属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且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本项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博士每人10000元,硕士每人7000元,其他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咨询电话:

  湘桥区人社局:0768-2207479

  湘桥区就业办:0768-2101242


  (二)就业见习补贴

  类别: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咨询电话:

  湘桥区人社局:0768-2207479

  湘桥区就业办:0768-2101242


  (三)一次性创业资助

  类别: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在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有关地市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将县城镇、中心镇除外);

  第三类:户籍地为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营业执照;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 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符合条件人员社会保障卡。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咨询电话:

  湘桥区人社局:0768-2207479

  湘桥区就业办:0768-2101242


  (四)创业租金补贴

  类别: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单位营业执照;符合条件人员社会保障卡;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1年或2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

  咨询电话:

  湘桥区人社局:0768-2207479

  湘桥区就业办:0768-21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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