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0日上午,湘桥区某镇人民政府对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作业人员肖某正在使用电焊机对金属材料进行金属焊接作业,现场该名作业人员无法提供相关证件。镇人民政府遂将该问题线索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核查,根据肖某的身份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https://cx.mem.gov.cn)未能查询到其持有金属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当场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肖某进行金属焊接作业。
二、处理理由及结果
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湘桥区应急管理局经立案调查认定:该企业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擅自开展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六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鉴于肖某仅一人在从事电焊作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接受检查后能主动改正问题,立即停止作业,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错态度端正,该企业能立即组织整改并于当日整改完成。经查询,肖某及该企业也未受过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因素,给予从轻处罚。给予该企业从轻程度的行政处罚,综合裁量基准,决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以上公司、当事人情况均做隐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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