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点解读

2026-08-06 15:56  来源:本网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条例。该条例共分为六章四十六条,其中包括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与事故分级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该条例。

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  故  报  告

报告主体与时限

单位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政府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

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  故  调  查

调查主体

特别重大事故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同样可直接或授权委托相关部门调查。

一般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直接或授权委托相关部门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成与职责

组成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

事  故  处  理

调查报告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

调查报告报国务院批复 。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分别由负责事故调查的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整改与防范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  律  责  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一定比例的罚款,如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较大事故处40%;重大事故处60%;特别重大事故处80%。对事故发生单位处相应罚款,如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部门及人员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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