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公告
2009-12-28 00:00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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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市物价局对市第一污水处理厂的营运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并召开了定价听证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0.5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按排水量计算(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潮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