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须知
2021-03-23 11:18 来源:本网 浏览量:-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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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一律由区人民政府司法局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服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选择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一律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其办公室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决定。但申请行政复议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的案件除外。市属具有行政复议权的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日常事务由区人民政府司法局负责。地址:潮州市新洋路尾湘桥区政府大院102办公室,电话:0768-2255148。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事务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新洋大厦A幢302室,邮编:521000,电话:0768-2350331。
潮州市湘桥区司法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