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潮湘人社监字〔2022〕第1号)

2022-09-20 16:29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被催告人:潮州市开发区宏顺鞋厂

  你单位在潮州市莲云村凤新东路北侧C幢3-4层经营期间[后搬迁至潮州市开发区北片工业区北站三路22号(杰尚通信)],拖欠罗家玉、罗艳、吴均花、张清秀、杨道远、何福秀、张起清、刘庆洲、徐小华等9名工人工资总额人民币39896.70元。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2]第1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潮州市新洋路536号     

  邮编:521000           

  联系人:谢礼天                

  电话:2219565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