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湘桥区16宗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潮州市湘桥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切实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湘桥区草岚武水库、锡美水库、白石岭水库等16宗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二、划界成果
(一)小(1)型水库:
管理范围: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3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30m;库区水库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保护范围:工程区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不少于50m,主、副坝下游管理线外50m;库区水库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二)小(2)型水库:
管理范围: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2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m;库区水库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保护范围:工程区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不少于50m,主、副坝下游管理线外50m;库区水库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三、管理要求
依法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围库造地;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在以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质污染。
四、其他说明
本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属行业管理需要,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但必须按《广东省水利管理条例》等规定限制使用。
附件:潮州市湘桥区16宗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