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11号)

2023-07-27 14:49  来源: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被处理单位:潮州市湘桥区桂歆运输服务部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仙田一村陇上园食水堀区129号铺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2MA53YQFU6Y

  经营者:丁桂歆    联系电话:135****7305

  案由:拖欠工资

  本单位于2023年6月19日对潮州市湘桥区桂歆运输服务部拖欠员工工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仙田一村陇上园食水堀区129号铺面经营期间,拖欠冉勇自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6393元。

  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潮州市湘桥区桂歆运输服务部经营者丁桂歆对拖欠冉勇自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6393元确认的欠条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1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冉勇自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6393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潮州市新洋路536号      邮编:521000

  联系人:苏浩淼  李烨        联系电话:0768-2219565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7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桂歆运输服务部: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仙田一村陇上园食水堀区129号铺面;经营地址: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仙田一村陇上园食水堀区129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2MA53YQFU6Y;经营者姓名:丁桂歆;身份证号码:440520********5619;联系电话:135****7305)欠薪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11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冉勇自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6393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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