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11号)
被处理单位:潮州市湘桥区桂歆运输服务部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仙田一村陇上园食水堀区129号铺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2MA53YQFU6Y
经营者:丁桂歆 联系电话:135****7305
案由:拖欠工资
本单位于2023年6月19日对潮州市湘桥区桂歆运输服务部拖欠员工工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仙田一村陇上园食水堀区129号铺面经营期间,拖欠冉勇自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6393元。
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潮州市湘桥区桂歆运输服务部经营者丁桂歆对拖欠冉勇自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6393元确认的欠条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1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冉勇自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6393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潮州市新洋路536号 邮编:521000
联系人:苏浩淼 李烨 联系电话:0768-2219565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7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桂歆运输服务部: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仙田一村陇上园食水堀区129号铺面;经营地址: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仙田一村陇上园食水堀区129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2MA53YQFU6Y;经营者姓名:丁桂歆;身份证号码:440520********5619;联系电话:135****7305)欠薪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11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冉勇自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6393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