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12号)

2023-08-29 10:55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被处理单位: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3楼02室(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874942

  法定代表人:施忠校    联系电话:0757-86368889

  案由:拖欠工资

  本单位于2023年7月5日对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承揽潮州市湘桥区金塘路碧桂园翰林府工程项目期间,拖欠张雄飞自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22500元。

  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银行个人明细对帐单》《考勤表及工资结算单》《工资付清承诺书》、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潮州湘桥金塘路碧桂园二期项目部对拖欠张雄飞自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62500元确认的工资结算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8月10日通过EMS(邮件号1085633195019,你单位于2023年8月14日签收)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1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张雄飞自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225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536号  邮编:521000

  联系人:谢礼天  苏浩淼        联系电话:0768-2219565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1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3楼02室(自主申报);工程项目地址:潮州市湘桥区金塘路碧桂园翰林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874942;法定代表人姓名:施忠校;联系电话:0757-86368889)欠薪一案,因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多次通知你单位配合调查处理,你单位均没有到场,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12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张雄飞自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225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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