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29号)

2023-10-20 14:58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被处理单位:(无实际注册名称)

  注册地址:潮州市凤新凤山村下埕路工业用地

  经营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春晖路3号西湖工业城B区直入右侧最后一幢3楼

  注册号:445100600103767

  经营者:曾汕        联系电话:135****9189

  案由:拖欠工资

  本单位于2023年8月21日对经营者曾汕(无实际注册名称,以下简称为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潮州市湘桥区春晖路3号西湖工业城B区直入右侧最后一幢3楼经营期间,拖欠涂丽莲、魏巧如、陈桂荣、王小平4名工人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32409元。

  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个体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提醒函》、经营者曾汕对拖欠涂丽莲、魏巧如、陈桂荣、王小平4名工人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32409元确认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1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29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涂丽莲、魏巧如、陈桂荣、王小平4名工人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32409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经营者曾汕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经营者曾汕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银行账号

工资数额(元)

1

涂丽莲

440520********7340

621226*********3083

5000

2

魏巧如

445121********702X

621226*********2163

9063

3

陈桂荣

445102********2316

621226*********7025

12600

4

王小平

440520********0912

622203*********6094

5746

总计

32409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无实际注册名称):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潮州市凤新凤山村下埕路工业用地;经营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春晖路3号西湖工业城B区直入右侧最后一幢3楼;注册号:445100600103767;经营者姓名:曾汕;联系电话:135****9189)欠薪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29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涂丽莲、魏巧如、陈桂荣、王小平4名工人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32409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