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32号)
被处理单位:潮州市湘桥区合丰餐饮店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西荣路尾888号之一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2MA5346H643
经营者:翁钟炜 联系电话:138****0140
案由:拖欠工资
本单位于2023年9月4日对潮州市湘桥区合丰餐饮店(以下简称为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潮州市湘桥区西荣路尾888号之一门市经营期间,拖欠林建儿、陈燕红、林素玲、余文辉、王琪刁、陈晓芳6名员工自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16470元。
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个体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提醒函》、经营者翁钟炜对拖欠林建儿、陈燕红、林素玲、余文辉、王琪刁、陈晓芳6名员工自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16470元确认的工资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3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林建儿、陈燕红、林素玲、余文辉、王琪刁、陈晓芳6名员工自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1647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潮州市湘桥区合丰餐饮店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7日
附:潮州市湘桥区合丰餐饮店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合丰餐饮店: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潮州市湘桥区西荣路尾888号之一门市;经营地址:潮州市湘桥区西荣路尾888号之一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2MA5346H643;经营者姓名:翁钟炜;联系电话:138****0140)欠薪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32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林建儿、陈燕红、林素玲、余文辉、王琪刁、陈晓芳6名员工自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1647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