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潮州市湘桥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公告

2023-12-15 16:46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根据《广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潮州市湘桥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评定机构

  潮州市湘桥区司法局成立潮州市湘桥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评定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刘镜辉  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林静媛  基层治理与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股长

              黄妙梅  太平司法所所长

              陈文哲  西新司法所负责人

              柯梓杰  桥东司法所所长

              林   楠  凤新司法所所长

              陈伟璇  城西司法所所长

              周伟杰  意溪司法所四级主任科员

              林泽煌  磷溪司法所负责人

              陈佳欣  官塘司法所四级主任科员

              林养钦  铁铺司法所所长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湘桥区司法局基层治理与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

  二、申报类别

  申报类别为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

  三、评定标准

  (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讲政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2.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没有发生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等激化矛盾纠纷情形;

  3.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期间不存在徇私舞弊、不公正调解和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4.按要求参加并完成人民调解员培训。

  (二)四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累计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2年;

  2.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基本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1)累计调解民间纠纷5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30%),(2)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85%。

  (三)三级人民调解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4年或者担任四级人民调解员满2年以上;

  2.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1)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20件以上(其中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的纠纷不超过总数的25%),(2)达成调解协议成功率不低于90%。

  四、申报材料

  根据所申报的相应人民调解员等级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表一张;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最高学历、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四)调解案件清单;

  (五)承诺书;

  (六)获奖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

  五、时间要求

  申报人应当如实、完整填写《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表》,并按表内栏目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各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申请表由司法所进行统一收集,再把所有申请材料提交评委会,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2024年1月28日。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广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潮州市湘桥区司法局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1、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报表

  附件2、调解案件清单

  附件3、案例、信息、简报、总结、业务文章清单

  附件4、表彰(表扬)清单

  附件5、案例、信息、简报、总结、业务文章登载清单

  附件6、承诺书

附件1-6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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