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44号)

2023-12-19 15:59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被处理单位:广东乐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东山路中段北侧17号综合楼4146室

  办公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永安路陈桥十七米与电信路交汇处万德商厦综合楼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58BYPW7Q

  法定代表人:蔡小燕        联系电话:132****8709

  案由: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在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永安路陈桥十七米与电信路交汇处万德商厦综合楼3楼经营期间,拖欠蔡坤煌、郭晓畅、谢斯哲、陈梓博、陈佳曼自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工资合计17737元(详见附表)。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微信聊天工资相关记录》、《银行转账流水》、《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4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5日内支付蔡坤煌、郭晓畅、谢斯哲、陈梓博、陈佳曼自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工资合计17737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9日 


附:

广东乐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银行账号

工资数额(元)

1

谢斯哲

445102********1922

621226*********6498

4344

2

郭晓畅

445102********0632

622202*********0596

1490

3

陈梓博

445121********2671

623052*********4370

3264

4

陈佳曼

445121********5343

621700*********0386

2792

5

蔡坤煌

445102********0312

621700*********2904

5847

合计:

17737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广东乐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东山路中段北侧17号综合楼4146室;办公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永安路陈桥十七米与电信路交汇处万德商厦综合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58BYPW7Q;法定代表人:蔡小燕;联系电话:132****8709)欠薪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44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广东乐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15日内支付蔡坤煌、郭晓畅、谢斯哲、陈梓博、陈佳曼自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工资合计17737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