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12号)

2024-03-04 10:37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被催告人: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3楼02室(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874942

  法定代表人:施忠校    联系电话:0757-86368889     

  你单位在承揽潮州市湘桥区金塘路碧桂园翰林府工程项目期间,拖欠张雄飞自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225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12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潮州市新洋路536号     邮编:521000           

  联系人: 谢礼天 苏浩淼      电话:2219565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4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3楼02室(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874942;法定代表人:施忠校;联系电话:0757-86368889欠薪一案,因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多次通知你单位配合调查处理,你单位均没有到场,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12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12号)处理决定:支付张雄飞自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22500元。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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