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20号)

2024-06-05 14:51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被处理单位:潮州市飞猫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陈桥村永安路和悦商厦综合楼3楼307室(仅限办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DANXA92G

  法定代表人:陈泽权     联系电话:180****6554

  案由: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在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陈桥村永安路和悦商厦综合楼3楼307室经营期间,拖欠蔡晓洁、陈伟纯、纪晓亮等13名员工自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份工资合计人民币73702.68元。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微信聊天相关记录、钉钉考勤打卡记录、潮州市飞猫传媒有限公司对蔡晓洁等23名员工工资确认单、《劳动合同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2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蔡晓洁、陈伟纯、纪晓亮等13名员工自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份工资合计人民币73702.68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5日


 

附件:潮州市飞猫传媒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银行账号

工资数额(元)

1

蔡晓洁

445121********2625

621226*********1019

3330

2

陈凤圆

445121********6125

621281*********7100

6572

3

陈锦煜

445121********5619

622203*********5154

6759.68

4

陈丽花

445102********122X

622203*********8188

6480

5

陈灵

350981********0029

622203*********1069

4632

6

陈伟纯

445121********2829

622203*********2045

5880

7

陈宇

445121********2617

621462*********8690

4560

8

陈育丹

445121********6113

622203*********7749

6837

9

何培辉

445121********7115

622203*********4035

6692

10

黄洁钿

445122********3229

621700*********0462

5880

11

纪晓亮

445121********3179

621721*********5160

5380

12

卢朝瀚

445102********234X

622203*********9924

5320

13

张嘉华

445121********6613

622203*********9472

5380

合计

73702.68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潮州市飞猫传媒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陈桥村永安路和悦商厦综合楼3楼307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DANXA92G;法定代表人:陈泽权;联系电话:180****6554)欠薪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20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潮州市飞猫传媒有限公司15日内支付蔡晓洁、陈伟纯、纪晓亮等13名员工自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份工资合计人民币73702.68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