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44号)

2024-07-15 15:12  来源:本网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被催告人:广东乐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东山路中段北侧17号综合楼4146室

  办公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永安路陈桥十七米与电信路交汇处万德商厦综合楼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58BYPW7Q

  法定代表人:蔡小燕        联系电话:132****8709

  案由:拖欠工资           

  你单位在潮州市湘桥区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永安路陈桥十七米与电信路交汇处万德商厦综合楼3楼经营期间,拖欠蔡坤煌、郭晓畅、谢斯哲、陈梓博、陈佳曼自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工资合计17737元。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44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潮州市新洋路536号     邮编:521000           

  联系人:李烨 陈醒       电话:2219565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5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广东乐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东山路中段北侧17号综合楼4146室;办公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永安路陈桥十七米与电信路交汇处万德商厦综合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58BYPW7Q;法定代表人:蔡小燕 ;身份证号码:445102********238X;联系电话:132****8709欠薪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44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44号)处理决定:支付蔡坤煌、郭晓畅、谢斯哲、陈梓博、陈佳曼自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工资合计17737元。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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