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26号)
被处理单位:深圳市连奴时装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兴华路华建大厦1栋108A
经营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新春园开发区综合楼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76203X
法定代表人:林庭文
联系电话:0755-26558657、1307647****
案由: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在潮州市湘桥区新春园开发区综合楼4楼经营期间,拖欠薛晓丹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工资合计人民币36874元。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社保参保证明、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相关记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2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深圳市连奴时装有限公司15日内支付薛晓丹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工资合计人民币36874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9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深圳市连奴时装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兴华路华建大厦1栋108A;经营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新春园开发区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76203X;法定代表人:林庭文;联系电话:0755-26558657、1307647****)欠薪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26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深圳市连奴时装有限公司15日内支付薛晓丹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工资合计人民币36874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