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函

2024-08-19 15:54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成都盛世中丰工程有限公司仪陇县分公司:

  2024年6月6日起,我局接到刘志波、顾恒波、李荣、胡杰明4名工人投诉,反映他们在你单位潮州华侨城纯水岸二期项目(注册登记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商旺街三段58号附22;工程项目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华侨城纯水岸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BRT995U;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学斌;联系电话:131****2131)务工期间,被拖欠自2023年至2024年6月期间的工资。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25号)》,责令你单位2024年8月16日前支付刘志波、顾恒波、李荣、胡杰明4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95455元,并将支付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2024年8月9日,总承包单位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你司支付刘志波工资5000元、支付顾恒波4300元、支付李荣5000元、支付胡杰明5500元,目前你司仍拖欠刘志波、顾恒波、李荣、胡杰明4名工人工资75655元。

  你单位于2024年8月12日通过顺丰快递(运单号:SF1520275042343)向我局寄出《情况说明》,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签收该快递。

  经调查,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刘志波等4名工人是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人,刘志波等4名工人工资发放与你司无关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你司作为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现提醒你单位落实以下事项: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25号)》要求于2024年8月22日前支付刘志波、顾恒波、李荣、胡杰明4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75655元并将支付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若逾期不支付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函达!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536号

  联系人:丁杰炜  谢礼天        联系电话:0768-2219565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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