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51号)
被催告人:潮州市湘桥区皇马音乐茶座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北马路北门市场2、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4WPDN606
法定代表人:王巧花 联系电话:135****1877
你单位因在潮州市湘桥区北马路北门市场2、3楼经营期间非法使用童工蒙婷婷,且未能提供完整的用工台账,对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未能妥善保管,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51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义务:①缴纳罚款人民币15000元和②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的加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该两项共计人民币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潮州市新洋路536号 邮编:521000
联系人:陈醒 苏浩淼 电话:0768-2219565
附件:1.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NO:44510224000000409324).pdf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皇马音乐茶座: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北马路北门市场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4WPDN606;投资人:王巧花;联系电话:135****1877)非法使用童工一案,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通过EMS(邮件号:1179852414564)向你单位邮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51号),因你单位未收件,该邮件已于2024年7月30日退回我局。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51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51号)处理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