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51号)

2024-07-31 16:22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被催告人:潮州市湘桥区皇马音乐茶座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北马路北门市场2、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4WPDN606

  法定代表人:王巧花       联系电话:135****1877

  你单位因在潮州市湘桥区北马路北门市场2、3楼经营期间非法使用童工蒙婷婷,且未能提供完整的用工台账,对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未能妥善保管,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51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义务:①缴纳罚款人民币15000元和②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的加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该两项共计人民币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潮州市新洋路536号     邮编:521000           

  联系人:陈醒  苏浩淼             电话:0768-2219565 


  附件:1.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NO:44510224000000409324).pdf

            2.潮州市湘桥区非税收入转账须知.pdf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皇马音乐茶座: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北马路北门市场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4WPDN606;投资人:王巧花;联系电话:135****1877)非法使用童工一案,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通过EMS(邮件号:1179852414564)向你单位邮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51号),因你单位未收件,该邮件已于2024年7月30日退回我局。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51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3〕第51号)处理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