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25号)
被告知人:成都盛世中丰工程有限公司仪陇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BRT995U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商旺街三段58号附22
工程项目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华侨城纯水岸二期
法定代表人:王学斌 联系电话:131****2131
本单位于2024年6月6日对成都盛世中丰工程有限公司仪陇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你单位)拖欠刘志波、顾恒波、李荣、胡杰明4名工人工资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承揽潮州市华侨城纯水岸(二期)项目(A区)工程机电专业分包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刘志波、顾恒波、李荣、胡杰明4名工人自2023年至2024年6月工资合计人民币75655元。
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盛世中丰工程有限公司仪陇县分公司签订的《潮州华侨城纯水岸(二期)项目(A区)建设工程机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潮州市湘桥区住建局通过潮州市智慧工地综合管理平台查询的工人考勤明细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25号)》,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违法情节较轻。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醒函》,经提醒后你单位仍拒不改正。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类型:配合监察执法;序号:79)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潮州市新洋路536号 邮编:521000
联系人 :丁杰炜 谢礼天 电话:0768-2219565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3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成都盛世中丰工程有限公司仪陇县分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商旺街三段58号附22;工程项目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华侨城纯水岸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BRT995U;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学斌;联系电话:131****2131)欠薪一案,因邮寄的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25号),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