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桥区自然资源局非税收入目录清单公示

2024-09-13 14:53  稿件作者:湘桥区自然资源局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序号项目名称征收(收费)标准政策依据其他需公示的内容,如有请补充说明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1土地复垦费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耕地开垦费20元/平方米;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加收15元广东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罚没收入
1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国土罚没收入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序号1-31)有关规定,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其他一般罚没收入—林业罚没收入根据《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擅自改变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 1 亩以下的,其他林地数量在2 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 1 亩以上 3亩以下的,其他林地数量在2亩以上 5 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 3 亩以上 5 亩以下的,其他林地数量在5 亩以上 10 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含三倍)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1矿业权占用费收入根据矿区面积,每年500元~1500元。1、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文件,附件3: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3、根据实际情况,矿区面积大于1小于1.5平方公里的按1.5平方公里计,即按法定费率乘以1.5平方公里。
2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如:耕地水田指标使用费用)耕地:10万元/亩
水田:30万元/亩
关于印发《潮州市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的通知(潮自然资﹝2021﹞122号)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
其他收入
1其他收入(如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乱采滥挖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矿、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批准的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政府性基金收入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类商品住宅:1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关于我市市区建设工程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潮规〔2014〕40号)批复意见
商业用房:1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公共用房:7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工业用房:3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临时建筑:1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原状修复建筑:1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市政类非政府投资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按基础投资额4%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建投资额按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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