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54号)
被告知人:潮州市湘桥区浩琪鞋厂
地址:潮州市新洋路尾西湖工业城内西湖鞋厂首层至二层(州城私字14238号-142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2MA58D5NA65
经营者:黄浩琪 联系电话:134****2519
本单位于2024年9月29日对潮州市湘桥区浩琪鞋厂(以下简称为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潮州市新洋路尾西湖工业城内西湖鞋厂首层至二层(州城私字14238号-14239号)经营期间,拖欠刘冰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潮州市湘桥区浩琪鞋厂经营者黄浩琪对拖欠刘冰自2023年9月18日至2024年2月共5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7500元确认的欠条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刘冰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0000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536号 邮编:521000
联系人:苏浩淼 陈醒 联系电话:0768-2219565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浩琪鞋厂: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潮州市新洋路尾西湖工业城内西湖鞋厂首层至二层(州城私字14238号-14239号);经营地址:潮州市新洋路尾西湖工业城内西湖鞋厂首层至二层(州城私字14238号-14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2MA58D5NA65;经营者姓名:黄浩琪;联系电话:134****2519)欠薪一案,因多种方式联系你单位经营者黄浩琪以及依法公告要求你单位到场配合处理欠薪案件,你单位均没有到场,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54号),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刘冰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0000元。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