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54号)

2024-11-05 16:35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54号)

        

        被处理单位:潮州市湘桥区浩琪鞋厂

        地址:潮州市新洋路尾西湖工业城内西湖鞋厂首层至二层(州城私字14238号-142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2MA58D5NA65

        经营者:黄浩琪        联系电话:134****2519

        案由:拖欠工资

        本单位于2024年9月29日对潮州市湘桥区浩琪鞋厂(以下简称为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潮州市新洋路尾西湖工业城内西湖鞋厂首层至二层(州城私字14238号-14239号)经营期间,拖欠刘冰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潮州市湘桥区浩琪鞋厂经营者黄浩琪对拖欠刘冰自2023年9月18日至2024年2月共5个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7500元确认的欠条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5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

        我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刘冰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5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浩琪鞋厂: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潮州市新洋路尾西湖工业城内西湖鞋厂首层至二层(州城私字14238号-14239号);经营地址:潮州市新洋路尾西湖工业城内西湖鞋厂首层至二层(州城私字14238号-14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2MA58D5NA65;经营者姓名:黄浩琪;联系电话:134****2519)欠薪一案,因多种方式联系你单位经营者黄浩琪以及依法公告要求你单位到场配合处理欠薪案件,你单位均没有到场,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54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刘冰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0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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