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50号)
被处理单位:深圳市粤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黄阁坑股份大厦一单元1201
工程项目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碧桂园翰林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0P876
法定代表人:余建颂 联系电话:186****7247
案由:拖欠工资
本单位于2024年9月11日对深圳市粤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承揽潮州湘桥金塘路碧桂园货量区B标段5-8#楼、9-11#楼装修工程项目期间,拖欠刘振锐、刘振芝、丁彩云、刘武浩、陈秋吟、王营、汪江兵、朱建良、申俊博、申自民共10名工人自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工资合计人民币88448.81元。(详见附表)
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劳务合同》《深圳市粤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潮州湘桥翰林府碧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潮州湘桥金塘路碧桂园货量区B标段5-11号楼装修》工人工资表、张楚彬《参保证明》及《任命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及邮寄送达(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3日签收)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5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我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刘振锐、刘振芝、丁彩云、刘武浩、陈秋吟、王营、汪江兵、朱建良、申俊博、申自民共10名工人自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工资合计人民币88448.81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深圳市粤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潮州湘桥金塘路碧桂园货量区B标段5-8#楼、9-11#楼装修工程项目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深圳市粤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潮州湘桥金塘路碧桂园货量区B标段5-8#楼、9-11#楼装修工程项目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深圳市粤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黄阁坑股份大厦一单元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0P876;法定代表人姓名:余建颂;联系电话:186****7247)承揽的潮州湘桥金塘路碧桂园货量区B标段5-8#楼、9-11#楼装修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金碧路碧桂园翰林府)欠薪一案,因多种方式联系你单位以及依法公告要求你单位到场配合处理欠薪案件,你单位均没有到场,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4〕第50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刘振锐、刘振芝、丁彩云、刘武浩、陈秋吟、王营、汪江兵、朱建良、申俊博、申自民共10名工人自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工资合计人民币88448.81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