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5〕第2号)

2025-02-20 16:23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被处理单位:潮州市鑫耀家居有限公司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凤山村银槐北路雨亭后自编15号综合楼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DALK1F8E

  法定代表人:李耀光        联系电话:137****7407

  案由:拖欠工资

  本单位于2025年1月15日对潮州市鑫耀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凤山村银槐北路雨亭后自编15号综合楼1层经营期间,拖欠李和胜、温钦坪、王敏聪3名工人自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工资合计人民币65304元。(详见附表)

  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潮州市鑫耀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光确认工人工资的《调查询问笔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5年2月1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5〕第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本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李和胜、温钦坪、王敏聪3名工人自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工资合计人民币65304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潮州市鑫耀家居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0日              




附件:潮州市鑫耀家居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银行账号

拖欠工资数额(元)

1

李和胜

352121********4916

622184*********0204

11004

2

温钦坪

441423********1019

622848*********1775

18300

3

王敏聪

445121********6110

621700*********5908

36000

合计

65304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潮州市鑫耀家居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凤山村银槐北路雨亭后自编15号综合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DALK1F8E;法定代表人姓名:李耀光;联系电话:137****7407)欠薪一案,因根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潮湘人社监字〔2025〕第2号)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以及联系方式邮寄被退回,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5〕第2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李和胜、温钦坪、王敏聪3名工人自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工资合计人民币65304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