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5〕第4号)

2025-03-28 14:40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被处理单位:潮州瀚高卫浴有限公司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银槐北路东侧(原凤新林场)FX-01-2地块(自编三号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BQF86W4D

  法定代表人:曾庆任               联系电话:139****5980

  案由: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在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银槐北路东侧(原凤新林场)FX-01-2地块(自编三号厂房)经营期间,拖欠佘旭圻、龚振权、刘丁玲、韦韬4人自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57245元。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微信聊天相关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瀚高卫浴工资表》、考勤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5〕第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支付佘旭圻、龚振权、刘丁玲、韦韬4人自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57245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潮州瀚高卫浴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8日          


 

附件:潮州瀚高卫浴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银行账号

工资数额(元)

1

佘旭圻

445121********2319

622203*********9937

28037

2

龚振权

430821********3012

623090*********8082

13000

3

刘丁玲

430527********7248

621799*********1215

5500

4

韦韬

452123********1918

622848*********0515

10708

合计

57245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潮州瀚高卫浴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银槐北路东侧(原凤新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MABQF86W4D;法定代表人:曾庆任;联系电话:139****5980)欠薪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潮湘人社监字〔2025〕第4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潮州瀚高卫浴有限公司15日内支付佘旭圻、龚振权、刘丁玲、韦韬4人自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57245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