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5〕第7号)

2025-05-20 11:17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被告知人:潮州市引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5HP9P

  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绿榕路南侧与永安路之间凯悦名庭5幢202房01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柯永煌          联系电话:137****5222

  本单位于2025年3月17日对潮州市引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绿榕路南侧与永安路之间凯悦名庭5幢202房01室(仅限办公)经营期间,拖欠吴新星、刘映伶等16名员工自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工资合计人民币218883元。本单位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潮湘人社监字〔2025〕第7号),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潮州市引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潮州市引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欠薪明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潮湘人社监字〔2025〕第7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裁量档次。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序号79等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536号            邮编:521000

  联系人:李烨  苏浩淼                    联系电话:0768-2219565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0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潮州市引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绿榕路南侧与永安路之间凯悦名庭5幢202房01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5HP9P;法定代表人姓名:柯永煌;联系电话:137****5222)欠薪一案,因根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潮湘人社监字〔2025〕第7号)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以及联系方式邮寄被退回,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5〕第7号),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自公告届满之日起3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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