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5〕第15号)
被告知人:广东弘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55FY4F3J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社区塘长路田寮大厦815
工程项目地址: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万年城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史立柱 联系电话:136****1814
本单位于2025年4月11日对广东弘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承揽万年城潮州万达广场项目(会展中心、酒店、超高层及地下层等)劳务工程一标段项目期间,拖欠蒙有弟、蒙凤兵、陶玉妹、翟绍安、蒙凤文共5名工人自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68705.50元。本单位于2025年5月1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你单位于2025年5月24日签收)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潮湘人社监字〔2025〕第15号),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广东弘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劳动合同书》、广东弘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工资结算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潮湘人社监字〔2025〕第15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裁量档次。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序号79等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536号 邮编:521000
联系人:丁杰炜 苏浩淼 联系电话:0768-2219565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30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广东弘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社区塘长路田寮大厦8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55FY4F3J;法定代表人姓名:史立柱;联系电话:136****1814)承揽的万年城潮州万达广场项目(工程项目地址: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万年城万达广场)欠薪一案,因根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潮湘人社监字〔2025〕第15号)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以及联系方式邮寄被退回,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潮湘人社监字〔2025〕第15号),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自公告届满之日起3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潮州市湘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