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总则》增补部分的解读

2018-08-20 00:00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一则历史性的事件,因为民法总则将会是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是我国治国理政和法制建设的基础性法律。《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此,中国民事法律制度进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总则》跟每一位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个人从生到死,从签合同做生意到结婚生子继承收养,一切皆离不开民法,所以,民法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大百科。下面让我与各位领导一起来了解以下《民法总则》较之前的《民法通则》,到底做了哪些重大改动,其中又有哪一些是我们必须要了解的。

一、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原来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胎儿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在继承法中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的权利仅限于继承事务。而总则第十六条则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在继承方面视为具有民事权利,相比以前没有实质权利扩大,今后遇到问题解决办法仍然和以前一样。但胎儿具有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对普通人生活影响会非常大。主要体现在婚姻、亲属财产赠与方面。比如离婚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直接把财产赠与尚未出生的孙子、外孙等等。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改为8周岁

以前的《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考虑到一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一般在与自己的智识水平相当的范围内)享有权利。

三、个人信息、虚拟财产受保护

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四、普通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

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修改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时效

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有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成年监护制度

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总则此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

七、进一步完善法人制度

关于法人制度。民法总则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修改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只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组织,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归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对特别法人,民法总则规定:一是机关法人;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四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八、鼓励见义勇为

为了匡正社会风气,弘扬传统美德,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同时还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还需要说明民法总则生效后与民法通则的效力关系。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总则生效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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