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

2017-11-08 00:00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推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潮府〔2010〕51号)的规定,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部属、省属驻潮用人单位、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均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经民政部门批准确认的福利企业和就业服务机构确认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征收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度应按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缴保障金=(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我市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80%。
   三、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程序
   用人单位必须于每年10月底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潮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劳动年审申报表》,并于12月底前带齐相关资料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核定手续,经核定已依法足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发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通知书》,免予征收保障金;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则按实际缺额人数计缴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在接到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款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规定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应缴保障金,并向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四、征收办法
   (一)应征数据的传送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核定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数据传送给同级地税机关,作为地税机关代征保障金的依据。
   (二)征缴所属期的确定
   根据省残联《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所属期等计算标准的通知》(粤残联〔2011〕48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征缴所属期为上一年度1-12月份。
   (三)缴款期限
   保障金实行按年核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季或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每季终了后15日内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应缴保障金金额,在申报缴纳税收的同时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催缴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期限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至次年1月15日止。用人单位在征收期内应缴未缴的保障金,由地税机关负责催缴。年度征收期过后,对缴费单位欠缴的保障金,各县区地税机关应逐户造册并于1月31日前移交同级残联,由残联负责责令欠费单位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计算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代征方式
   保障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税机关的税收票证。
   (六)办理退款手续
   1、办理手续
   对用人单位多缴保障金的,申请办理退回已征缴保障金时,必须填写《费金退库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残疾人证》;
   (3)《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4)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书》;
   (5)单位上年度缴纳的社保基金名单及《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6)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人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
   (7)缴费人办理退库的申请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地税机关的缴款凭证。
   2、办理程序
   办理退回多缴保障金的,比照税款退库方式办理。用人单位首先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受理和核对,地税机关核对后,应将有关资料传送到残联部门进行审核;残联审核后,负责将资料传送到同级的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批完毕后,负责将有关资料传送到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并将资料送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五、减、缓、免缴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或缓缴的,用人单位在接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具体条件按《转发广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潮残联〔2001〕3号)的规定执行。由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根据文件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
   经批准同意缓、减、免缴的,属委托地税机关征收的,由残联以书面通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并办理缓、减、免缴相关手续 。
   保障金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保障金,经残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七、工作责任
   (一)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加强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地税、人行、财政部门应重视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加强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依法行政。残疾人联合会应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具体实施与监督工作;地税部门应切实履行对保障金的代征工作,积极做好征收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的保障金的催缴工作;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手续,上解统筹金,并做好与地税部门的对账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应加大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奖励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其它事项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2008年印发的《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实施<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意见的通知》(潮府办〔2008〕1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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