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湘桥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潮州市湘桥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潮州市湘桥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日
潮州市湘桥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根据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民助〔2010〕1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制度,是指对患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人身伤害的城乡困难群众实行重点医疗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对象为有本区户籍的下列人员(下称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三)区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
第四条 医疗救助形式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城乡孤儿、农村五保户、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A档缴费标准参加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支付。
(二)基本医疗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行救助。
1、我区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个人自付费用在大病保险起赔线内的,给予办理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2、我区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赔线的,先由大病保险理赔后,再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金。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补偿后,去除本年度已享受基本医疗及大病保险补偿救助后的政策内自付部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较重的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五条 医疗救助基本程序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等三类救助对象在医保、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在大病保险起培线内的,由医院在救助对象出院时按政策规定的比例进行即时结算;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特大疾病救助由个人先予缴纳后,凭所住医院的病历和医疗收费收据申请医疗救助金。
(二)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金,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以及诊疗病历、财政部门印发的医疗收费收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其他社会救助情况等有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其申请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从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第六条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和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减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共付段个人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在医保政策范围内给予全额救助。(共付段个人支付部分是指医疗费用中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支付的费用,下同)。
(二)低保对象在街道、镇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共付段个人支付部分负担医疗费用的80%给予救助;在区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共付段个人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75%给予救助;在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共付段个人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60%给予救助;在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共付段个人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每人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5000元。
(三)区政府规定的符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特殊困难人员,每人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七条 救助对象必须在区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诊疗,且其医疗费用必须属于区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服务目录范围,方能申请救助。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能和义务:
(一)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查验救助对象的相关证件,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 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由市、区财政按当年度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增加预算安排;
(二)省级医疗救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三)通过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应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度,负责对救助对象及救助资金审核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应协助制定医疗救助的用款计划,负责落实医疗救助金,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民政部门确认的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协调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做好“一站式”结算平台与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的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看病就医提供优质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基本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及个人,以各种方式参与基本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不列入救助的情况
(一)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酗酒、斗殴、自杀、互杀、自伤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精神病人);
(四)整容、美容、镶牙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违规审批或擅自改变救助资金使用范围和救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救助金或收取贿赂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徇私舞弊,为救助对象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的行为提供便利的。
第十八条 救助对象没有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情况,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的,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潮州市湘桥区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潮湘府办[2010]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