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2009-02-11 00:00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参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广东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或省设立奖项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可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三条  本市设立“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奖”。


  第四条  市“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到4000毫升、3000毫升、2000毫升的无偿献血者。


  第五条  市“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供血设备价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供血设备价值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应急献血的单位和个人;以其他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市“无偿献血先进奖”,用于奖励获得市无偿献血工作年度考评优秀等次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单位。


  第七条  由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各奖项所报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对各奖项评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


  第八条  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在本市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和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