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规定
2008-10-21 00:00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一)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受理条件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3、申诉人应提交以下书面申诉材料。
(1)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
(2)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联系地址、电话。申诉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联系地址、电话。
(二)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时效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时效期限原则为申诉人接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之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诉人又无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正当理由,人民检察院对其申诉应不予受理。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如下:
1、申诉人因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无法申诉的;
2、申诉人在人民法院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逾期二年以上未予答复的;申诉逾期五年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案件涉及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伪证行为的不受此限。
(三)申诉人的举证义务须知
1、申诉人对自己的申诉主张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反驳申诉人所依据的事实亦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申诉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提供能提供的相应证据或者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的事实主张的,视为申诉人的申诉不成立;
2、申诉人及其他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注明提交日期,并签名;
3、申诉人及其他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接到人民检察院立案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申诉人及其他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经人民检察院准许,可以顺延三日;
4、接到立案通知后三日内,申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可以提出公开听证申请,是否听证由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视案件情况自行决定听证。公开听证程序另行规定;
5、申诉人提交的证据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能提交而未提交的,人民检察院应终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
(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期限
1、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3、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应当于立案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因案情复杂无法审结的可报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