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韩江潮州段两岸采石场的通告
2008-03-04 00:00 稿件作者: 浏览量:- 【浏览字体:大 中 小】
为恢复和保护韩江两岸自然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韩江潮州段两岸采石取土场进行全面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韩江潮州段沿岸可视山坡为禁采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内采石取土。
二、在禁采区内采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下称采矿权人)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停止开采活动,并自行撤出所有设备和设施。停采撤出之前,不得擅自扩大采面,严禁乱采滥挖或向江边倾倒废石废土。
三、根据“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应于2002年底前完成矿区迹地的植被恢复并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采矿权人拒不按要求治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矿、工商、国土等管理部门在其提出新的申请时不予受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确保禁采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潮安县、湘桥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司其职、监督落实。
地矿、工商、税务、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2000年12月下旬收回禁采区采矿权人有关证照。从2000年12月31日起,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爆炸物品,电力部门停止供电。
五、逾期拒不自觉撤出的,由市韩江潮州段两岸采石场禁采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