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非户籍人口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非户籍人口是指湘桥区以外的户籍人口。父母在我区就业,随父母在我区居住的非湘桥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三、非户籍人口子女到我区申请学位时需提供的材料(分以下两种情形)
1.父母一方为湘桥区以外的潮州户籍人口子女到我区申请学位时需提供:
(1)在我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地址在湘桥区域内的《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或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2)父母一方已在湘桥区域内工作并在湘桥区或潮州市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非户籍人口子女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2.父母双方均为潮州市以外户籍的人口子女到我区申请学位时需提供:
(1)父母一方在我区签领的《广东省居住证》及复印件;
(2)在我区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地址在湘桥区域内的《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或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3)父母一方已在湘桥区域内工作并在湘桥区或潮州市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4)非户籍人口子女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四、《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户籍人口为子女申请学位,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附件1:潮湘府办〔2019〕43号 关于印发《潮州市湘桥区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19-6-25).pdf
附件2:潮湘府[2021]8号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pdf
http://www.xiangqiao.gov.cn/gkmlpt/content/3/3620/post_3620049.html#24495